從蔡阿嘎似顏繪爭議看AI創作風險
作者:吳沛恆顧問 PETERWU

💡 【律師重點摘要】
- 花錢委託創作的作品,出資者擁有著作權嗎?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雙方無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屬創作者(受聘人),出資者僅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授權範圍不明確時推定為「未授權」,建議事先以書面明確約定利用方式。
- 用 AI 改作他人畫作,會涉及哪些著作權問題? 將他人畫作輸入 AI 生成新圖涉及「改作權」,將畫作放上網路則涉及「公開傳輸權」,兩者均須另行取得原創作者同意,不因已購買原作所有權而當然取得授權。
- 什麼是「權利鏈」?為何委託創作時需要注意? 依著作權法第 6 條,衍生著作的利用不影響原著作之權利。因此利用 AI 生成的衍生著作時,仍須同時取得原著作授權;若鏈條中任一環節缺乏授權(即「斷鏈」),即面臨侵權風險。
一、案件事實
2026年6月,網紅蔡阿嘎於日本街頭邀請似顏繪畫家為其子繪製肖像,並於Instagram將畫作與以其自行利用AI生成之圖像進行網路投票比較,引發「AI與畫家作品比較」相關討論,部分網友認為此舉涉及對畫家的不尊重,事件隨後引起爭議。究竟本件使用AI生成街頭畫家的作品會涉及什麼著作權的議題呢?
二、我花錢請人畫的似顏繪,為什麼沒辦法用?
首先,蔡阿嘎(出資者)與畫家(創作人/受聘人)屬於單次性的出資關係。
| 情形 | 法律規定 | 結果 |
|---|---|---|
| 雙方無特別約定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均屬畫家;出資者僅能於「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 |
| 授權範圍不清楚 | 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 | 地域、時間、內容、方法不明確者,推定為「未授權」 |
| 購買畫作(實體物) | 著作權之「權利耗盡原則」 | 出資者可對該實體物買賣、轉讓;但著作財產權仍屬畫家 |
| 拿畫作讓 AI 生成新圖 | 著作權法第 28 條(改作權) | 涉及改作權,須另行取得畫家同意 |
| 將畫作放上網路 | 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公開傳輸權) | 涉及原著作公開傳輸權,須另行取得畫家同意 |
在雙方沒有特別簽合約約定的情況之下,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著作人格權(標名、禁止不當改作、首次公開發表權等)及著作財產權都屬於畫家,蔡阿嘎只能在契約目的的範圍利用(一般民眾買了肖像畫目的是為了個人收藏、最多放上網路炫耀)。BUT!!雙方契約目的範圍是什麼?因為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1項,如果雙方就約定授權得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不清楚的話,會推定為「未授權」,這就是引發這次爭議的導火線。

順帶一提,在智慧財產權中有所謂的「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理論」),白話文指的是當你買了商品後,原權利人不得對你買的商品再限制你買賣、使用,換言之,對該肖像畫這個「物品」,蔡阿嘎可以把它撕破、拿去摺紙飛機、轉賣給博物館,畫家不能加以限制。However!!因為這張畫的著作權仍屬於在畫家的手中,所以將它拿去給AI生成新的圖片,就涉及原著作的「改作權」、放上網路涉及「公開傳輸權」,這些都必須額外取得畫家的同意才可以。
三、權利鏈(Chain of Title)
另外相關的利用授權,實務常忽略但在影視產業極為重視的一點,就是所謂的權利鏈。
蔡阿嘎使用AI生成的內容,是原著作改作的「衍生著作」,雖然目前按照國際主流的實務見解,因為著作權法只保護人類的創作,而AI不是人且內容為AI獨立完成,所以AI生成的內容不被著作權法所保護。Nevertheless,AI生成內容是否被著作權保護,跟本件是否侵害原權利人的著作權是兩回事!根據著作權法第6條,無論改作的內容是否為被保護之獨立著作,都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換言之,縱使蔡阿嘎本人手繪畫家的作品用自己的風格詮釋,要利用新的畫作(衍生著作)都還是得一併取得原本畫作(原著作)的授權同意。
就像在影視上,小說改成電影、電影拍攝續集,要利用小說(原著作)改作的劇本、續集劇本(衍生著作),就必須同時取得三者的授權同意,這就是所謂的權利鏈(Chain of Title),若少了一個就有「斷鏈」而面臨訴訟的風險。

四、律師解析
- 蔡阿嘎利用似顏繪生成圖片放上網路,涉及原畫作的改作、公開傳輸,不會因為購買該幅畫作而取得授權,應得到畫家的另行同意。
- 若要利用AI生成的畫作(衍生著作),也應同時取得畫家的同意。
五、常見問題 FAQ
Q1:花錢委託請人畫的作品,出資者可以自由利用嗎?
答: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雙方無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創作者(受聘人)。出資者僅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且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授權範圍不明確者推定為「未授權」。建議委託創作前以書面明確約定利用方式(包含是否可公開傳輸、改作、商業利用等),以避免事後爭議。
Q2:把委託創作的畫作拿去讓 AI 生成新圖,需要畫家的額外同意嗎?
答:需要。將他人畫作輸入 AI 模型生成新圖,屬於對原著作的「改作」,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不因出資者已購買原作而自動取得授權,必須另行徵得原畫家同意。
Q3:AI 生成的圖像本身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答:依目前國際主流實務見解,著作權法僅保護人類的創作,AI 獨立生成的內容因缺乏人類創作性,通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有在創作人就AI生成內容加入自身創意,方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然而需注意:AI 生成內容是否受保護,與利用 AI 改作他人著作是否侵權,是兩個獨立問題;即使 AI 生成內容本身不受保護,仍可能因未經原著作人同意而構成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
Q4:什麼是「權利耗盡原則」?購買畫作後可以如何處置?
答:「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理論」)指原權利人對已合法流通的「商品本身」不得再限制買受人的買賣與使用。因此出資者購買肖像畫後,可以對該實體畫作隨意轉售、贈與甚至銷毀,畫家不得加以限制。但此原則僅適用於「有體物」本身,著作財產權仍獨立存在於畫家手中,不隨實體物移轉。
Q5:什麼是「權利鏈(Chain of Title)」?斷鏈會有什麼後果?
答:權利鏈指一系列著作利用授權的完整脈絡,確保每個利用環節都有合法授權支撐。依著作權法第 6 條,衍生著作的利用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此要合法利用衍生著作,必須同時取得原著作的授權。一旦鏈條中任一環節缺乏授權(即「斷鏈」),後續使用者便可能面臨侵害原著作著作財產權的訴訟風險。
Q6:委託創作前,出資者應如何以書面約定保障自己的授權範圍?
答:建議在委託創作合約中明確約定以下事項:① 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由出資者取得或保留於創作者);② 授權利用的地域(如全球)、時間(如永久)、內容(如可改作、可商業利用)及方法(如可公開傳輸、重製);③ 著作人格權行使範圍(如可否不標示創作者姓名)。越詳盡的書面約定,越能降低日後因授權範圍爭議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六、律生活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專業法律夥伴
AI 工具的普及使得著作改作與公開傳輸變得極為便利,但相關著作權風險往往被忽視。律生活法律事務所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擁有豐富實戰經驗,協助創作者、出資者及企業分析授權風險,並提供委託創作合約審閱、著作權爭議處理等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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