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SOU・SOU與二伯hahababy爭議看著作抄襲

作者:吳沛恆顧問 PETERWU

💡 【律師重點摘要】

  • 服裝設計被抄襲,可以主張什麼法律保護? 服裝設計爭議常見可考量的保護類型有三:商標(需事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服裝版型外觀(工業產品通常不受著作權保護,設計圖可能被圖形著作保護,且符合要件者可申請設計專利)、美術著作圖案(表達範疇,且需具備創作性),其中以創作性應就單一圖案或是整體設計作為判斷標準最具爭議。
  • 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要件是什麼? 依法院實務,須同時滿足兩步驟共三項條件:1.被侵權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具一定創作性)、2.1兩者實質近似(法院採「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判斷)、2.2接觸原則(侵權人曾接觸原作品)。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 如何有效保護服裝品牌設計? 建議同時採取多層次保護策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需符合新穎性、創作性、產業利用性)、登記商標保護品牌識別,並完整保留創作過程紀錄以佐證著作權歸屬,三者相輔相成,降低遭抄襲後的訴訟風險。

一、案件事實

2026年7月,知名網紅蔡阿嘎二伯旗下品牌「hahababy」爆出抄襲爭議,不只與日本「SOU・SOU」的經典印花設計高度相似,服飾設計也與non-hedge、MARKEY’S、Bell Pony、CECIL McBEE、Viga Wang、graniph、FIZZ、niko and等品牌相似。為何這些品牌(據SOU・SOU回信其已知悉相關事實已逾四年)遲遲不肯跨海提告?

⚖️ 著作權侵權 = 被侵權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實質近似 + 接觸原則)

二、被侵權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在服裝的抄襲爭議上往往有幾個可能的類型:

保護類型 法律依據 本案情形 本案侵權可能性
商標 商標法(登記保護主義) hahababy 並無使用 SOU・SOU 等品牌商標 ❌ 不構成商標法侵權
服裝版型(外觀) 著作權法(圖形著作)/ 專利法(設計專利) 連身裙+蝴蝶結屬工業產品外觀,且相關品牌似未申請設計專利 ❌ 著作權不保護工業產品;本件無設計專利可主張
美術著作(圖案) 著作權法(美術著作) 單顆圖案 vs. 整體設計,認定標準有爭議 ⚠️ 取決於法院對侵權判斷單位的認定

(一)商標

就是口語稱的Logo,但因為商標法是屬於「註冊保護主義」,不像著作權是完成當下即被保護,且本件也沒有使用該些品牌的情事,所以不過多著墨。

(二)服裝版型(外觀)

依據智財局電子郵件1100723令函「所詢衣服、褲子等服飾類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因為「樣式」≠「著作」,所以不會有「我作襯衫、你作襯衫,幹大家法院見!」的荒謬情事。

另外畫在紙上的服裝設計圖,雖然有可能構成「圖形著作」,但前提則是要能夠說得出這個服裝設計有什麼「創作性」,例如長得像世界盃獎盃造型的內褲(按:真的有這種東西嗎…),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內容。或是如果服裝的外觀奇特到一個不行,符合新穎、創作、產業利用性等要件,那就可以去經過登記這個程序,被「專利法」中的設計專利所保護。

本件MARKEY’S的裙子比對照,相似處除了與hahababy都是連身裙、且背後相同處有蝴蝶結的設計,殘念的是以上幾點皆不是著作權法(似亦無專利、商標侵權情事)所要保護的範圍。

(三)美術著作(圖案)

首先按照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212令函「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故如果只是創作學院風、軍事風等相同風格的花紋,或是把五十音以繽紛的色彩印在衣服上,都是屬於「風格」的範疇,而非著作權保護標的。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圖案本身,最常舉的例子就是你可以畫一朵花、我也可以畫一朵花(因為法律不保護畫花的「觀念」),但是你我畫出來的花各別身為創作人的「表達」,所以分別會被法律保護。然而若是表達的方式極其有限(例如要畫星星十個有九個人會畫出「⭐️」),在法律上就會構成「思想表達合併原則」,為了保障創作的立法目的,而使其例外不受到保護。

圖案越複雜越容易展現畫家的創作性,然而如果越簡單就可能在創作型被質疑。但要畫到什麼程度才能構成最小創作的程度?實務沒有定見。因此像是NIKE的勾勾為了方便記憶而刻意簡化logo,為了保險起見便同時又採取註冊用商標法保護;或是在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符合專利要件的情況下去申請設計專利。

然而本文認為本次最具不確定性,而使SOU・SOU遲遲不肯跨海提告的法律爭議點在於:判斷侵權的是要從單顆圖案(花)?或是圖案滿版放在衣服、日用品上的設計(一堆花)?

如果是單顆圖案,法院很可能就因為前述的思想表達合併原則而認為花不被著作權保護、或是法院可能僅用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去比較單一圖案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後面會提到),而使SOU・SOU敗訴;反之,有相當可能被SOU・SOU主張受保護的是整體圖樣排列,則可能須整體觀察花朵種類、大小、密度、排列方式、色彩配置及整體視覺效果是否形成具有創作性的表達,而主張侵權成功。然而究竟是依單顆或是整體圖案來判斷,在實務上就沒有定見,相當仰賴個案去說服法官,因此也成為興訟的最大不確定爭議點。

單一圖片判定 vs 整體設計判定

三、構成侵權:實質近似 + 接觸原則

構成著作權侵權的第二步,必須同時符合實質近似與接觸原則。

要件 說明 本案情形
實質近似 採「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法院就著作予人之意境、外觀及感覺判斷是否相似(按:啊林北覺得像就像啦!) 美術著作無法量化,由法官依整體視覺感受判斷
接觸原則 侵權人是否曾看過、碰過原作品 二伯曾親訪SOU・SOU店面,且該品牌享譽國際

實質近似部分,白話文就是兩者到底一不一樣?像不像?因為美術著作無法像音樂、語文等著作可以量化(不可能量化油畫左上角的湖水綠佔整體的百分之幾),所以採取的是「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實務法院的用語是「就著作予人之意境、外觀及感覺判斷是否相似?」(按:啊林北覺得像就像啦!);

而在接觸原則,意思就是抄襲的人有沒有看過、碰過原作品?本件因為二伯在日前即造訪過SOU・SOU店面,且該品牌為京都之名文創品牌享譽國際,所以要證明這兩個步驟其實並不困難,也非本案的重點。

接觸原則

四、律師解析

  • 本件似無商標、專利的侵權。
  • 著作權侵權若為服裝的外觀,工業產品不被保護;設計圖雖屬於圖形著作,但要被保護仍要證明設計具有創作性。
  • 若為圖案,法律爭議點會在於侵權係在單顆圖案或是服裝整體的設計,前者SOU・SOU恐因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敗訴可能性高,後者若能證明創作性則可能勝訴,惟究竟以何者為判準仰賴個案法院定奪。

五、常見問題 FAQ

Q1:服裝的版型或剪裁可以主張著作權保護嗎?

答:依智財局函釋,衣服、褲子等服飾類產品如屬工業產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服裝設計圖具備充分創作性,有可能以「圖形著作」受保護;外觀造型如符合新穎性、創作性及產業利用性,則可申請設計專利取得保護。

Q2:品牌圖案要達到什麼程度才具「創作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觀念的「表達方式」,而非觀念(風格)本身。圖案越複雜越容易被認定具創作性;過於簡單則可能不具備創作性而不受保護。實務上並無明確的「最低創作門檻」數值,仍需個案由法院判斷。

Q3:什麼是「思想表達合併原則」?對著作抄襲案有何影響?

答:當某一觀念的表達方式極其有限、任何人表達該觀念都會得出相近結果時,法院會認定思想與表達已合併,例外不給予著作權保護,以避免壟斷觀念。在服裝圖案爭議中,如果系爭圖案被認定屬此類情形,權利人即使能證明創作在先,仍可能因為創作內容不被著作權法保護而無法主張侵權。

Q4:法院如何判斷兩款服裝圖案是否「實質近似」?

答:法院採「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就著作予人之意境、外觀及感覺綜合判斷,而非逐一比對元素。因美術著作無法量化,法官具有相當的自由心證空間,相同圖案對不同法官可能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也是服裝抄襲案件難以預測的原因之一。

Q5:「接觸原則」如何舉證?難以直接證明時有什麼方法?

答:接觸原則要求證明侵權人曾有合理機會接觸原著作。除直接接觸(如造訪品牌門市、購買紀錄)外,若原著作已公開發行且知名度高、或二者高度近似,法院可能依「間接接觸」推定此要件成立,無須另行舉證侵權人曾親眼看見原作。

Q6:服裝品牌有哪些法律工具可以保護設計?

答:建議考慮三層保護策略:①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保護符合新穎性與創作性的產品外觀;② 申請「商標註冊」,保護品牌識別圖樣與名稱;③ 完整保留創作過程紀錄(草稿、時間戳記、設計演變過程),以備著作權爭議時佐證創作性與創作時序。


六、律生活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專業法律夥伴

服裝設計的著作抄襲爭議,往往橫跨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多個法律領域,個案認定相當複雜。律生活法律事務所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協助品牌方與創作者分析侵權可能性、規劃多層次保護策略,並在爭議發生時提供最適切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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