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獎金,最高可能罰 150 萬?3 大認定標準與 5 招自保指南
作者:許哲瑋律師、曾柏璿法務專員

薪水或獎金一直是多數勞工工作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但員工表現不好,今年度獎金可以一言不合就不發嗎?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所謂的「獎金」是不是屬於員工「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屬於工資而少發,就可能違反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了。以下簡介有關「工資」與「獎金」的幾個小觀念。
💡 【律師重點摘要】
- 什麼是工資? 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具「勞務對價性」(給付與勞務有對價關係)及「經常性給與」特徵,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而非單純獎金。
- 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會怎樣? 如少發工資,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可被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最低工資,可罰至 150 萬元。
- 如何預防獎金被認定為工資? 設計獎金時應考量公司盈虧、部門表現、景氣預測等與勞務無直接對價的因素;同時與勞工簽署明確的書面約定,並保留完整的獎金發放紀錄與決策文件。
一、斯斯有三種,薪資有兩種-獎金與工資
工作最主要的目的之一,當然包含經濟上的目的,所以勞動條件中的「薪資」為何,無疑是每個勞雇關係中的重點,然而「工資」同時也會涉及該名勞工的勞健保加保級距、加班費、特休等金額的結算,離職後也影響退休金、資遣費等條件,因此當公司為了節省成本,把工資以獎金的名目包裝,使得在勞健保投保短少,雇主除可能面臨高額行政罰鍰外,嚴重的話,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罪等刑事責任,因此公司在薪資規劃上需要特別注意小心,避免因勞資糾紛而惹上官司。
二、什麼是工資?認定成工資會怎麼樣?
法院認為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且須藉由其是否具「勞務對價性」(給付與勞務有對價關係)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來觀察,並從雇主給付予勞工金錢的給付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依個案判斷,而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為準。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基本上符合「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就可能會被認為是「工資」,反之,與「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無關的,則為「恩惠性給付」等不是工資的項目。有鑑於很多公司並無區分太多的薪資明細、獎金和條件,而單一以一整筆金額作為薪資,未來如結算有短少,遭員工檢舉,則容易違反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裁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一旦被認定為「工資」,就會受到勞基法的嚴格保護,未來公司想要調整變動,基本上都會需要經過勞工事前同意;在勞健保級距、加班費、平均工資計算等項目也都會連帶納入成計算基礎,涉及範圍對公司影響非常大。
三、最低基本工資可以包含獎金嗎?
那公司想要節省成本的話,基本工資可以內含獎金嗎?譬如把全勤獎金作為最低工資的一部分,答案是不行的,基本工資(2024年為27,470元)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如果非合法可以扣除的項目例如勞健保勞工自付額、事假、病假等可不支薪或半薪之項目而造成員工實領低於最低基本工資,都可能違反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且《最低工資法》於今年度(2024)1月1日正式施行,違反的話可能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上限可以到一百五十萬元,不可不慎,公司設計上千萬不能為了節省成本而巧立名目去最低基本工資。
四、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
常見的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按主管機關函釋:「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參照),法院目前也普遍承認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故全勤獎金屬於工資這一點是目前常態見解,原則上發放時如員工不符合全勤條件可不予發放,但勞雇雙方須有事前書面約定,但應特別注意全勤獎金仍應併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計算,同時也須注意婚假、喪假、公假等,不可以作為扣全勤的將金的理由。

五、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分紅獎金是不是工資?
公司的獎金名目千變萬化,但最後不管是行政機關或法院,都不會拘泥於名目,最後都會實質用「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兩個要件去檢驗。所以究竟會不會被認定成「工資」或單純是「恩惠性給付」的獎金性質仍要看公司怎麼設計獎金,建議公司在發放薪資(尤其是獎金)時,除考量員工的表現外,可以同時參考其他與勞務對價無關的因素,像是公司盈虧狀況、部門表現、未來景氣預測等因素,在解釋有較高的機會被認定成「恩惠性給付」。
好的「工資」和「獎金」制度,可以減少事後補救與冗長的爭訟成本,也避免勞資雙方產生不一致的期待。
「工資」和「獎金」的設計,涉及的面向極其廣泛細緻,包含法規面、公司治理以及是否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忱,同時也會連鎖影響到很多公司的制度或人力資源的規劃,以及有沒有遇到前述的相關爭議,因此需要審慎設計和規劃。
六、律生活法律事務所:勞資爭議解決的專業夥伴
工資與獎金的設計涉及法規、公司治理與人力資源規劃的多重面向。一個不當的薪酬設計,可能引發補繳罰款、員工訴訟、甚至刑事責任的連鎖後果。律生活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勞資實戰經驗,專長於協助企業規劃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處理勞資爭議、以及進行勞動契約審查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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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見問題 FAQ
Q1: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因此全勤獎金原則上要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計算,且不得因婚假、喪假、公假而扣除。
Q2: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分紅獎金是不是工資?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或分紅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關鍵不在名目,而在於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若公司的發放條件是每年必然發放、與員工表現無關,則較易被認定為工資;反之,若主要取決於公司盈虧或景氣,則較難被認定為工資。
Q3:基本工資可以內含獎金嗎?
不行。基本工資(2024 年為新臺幣 27,470 元)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例假工作加給。任何獎金,包括全勤獎金,都不能內含於最低基本工資內。若員工實領低於最低工資,即違法,可罰新臺幣 2 萬至 150 萬元。
Q4: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後,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一旦獎金被認定為工資,計算加班費時必須納入該獎金作為基數。例如,平日加班費 = 時薪(日薪 ÷ 8)× 1.33,其中的時薪計算就必須包含被認定為工資的獎金。這會大幅提升公司的加班費支出成本。
Q5:公司想要少發獎金,必須事先取得員工同意嗎?
若該獎金已被認定為工資,公司無法單方面決定少發或不發,必須經過勞工事前書面同意。即使員工簽署同意書,也要符合勞基法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若公司強行少發,員工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
Q6:如何判斷一筆獎金是否真的是「恩惠性給付」?
判斷的關鍵是:(1)是否每年都必然發放(無經常性);(2)發放條件是否與勞務無直接對價(如取決於公司盈虧、景氣、部門表現);(3)公司是否保有決定發放與否的完全裁量權;(4)是否有清楚的書面約定說明此為獎金而非工資。若四項都能證明,被認定為工資的風險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