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獎金,最高恐罰 150 萬?律師解析工資認定 2 大標準與 3 種常見獎金爭議
作者:許哲瑋律師、曾柏璿法務專員

- 什麼是工資? 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具「勞務對價性」(給付與勞務有對價關係)及「經常性給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兩項特徵,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而非單純獎金,判斷重點在於給付的實質內容,而非雇主使用的名目。
- 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會怎樣? 如因此少發工資,雇主將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可被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違反《最低工資法》,主管機關更可加重罰鍰至法定上限的二分之一,最高可達新臺幣 150 萬元。
- 如何預防獎金被認定為工資爭議? 設計獎金制度時,建議優先考量公司盈虧、部門表現、未來景氣預測等與勞務無直接對價之因素,並與勞工簽署明確的書面約定,同時保留完整的獎金發放條件與決策紀錄,以利日後說明獎金性質。
薪水或獎金一直是多數勞工工作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但員工表現不好,今年度獎金可以一言不合就不發嗎?答案是「不一定」,依勞動部及法院實務見解,獎金是否屬於勞工「工資」的一部分,須以「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兩項要件實質認定,一旦被認定為工資而短少給付,雇主除可能面臨新臺幣 2 萬元至 150 萬元的高額罰鍰外,更可能衍生加班費、平均工資等連鎖計算爭議。本所長期協助企業規劃合法且合理的薪酬制度,以下簡介有關「工資」與「獎金」的幾個重要觀念。
一、斯斯有三種,薪資有兩種-獎金與工資
工作最主要的目的之一,當然包含經濟上的目的,所以勞動條件中的「薪資」為何,無疑是每個勞雇關係中的重點,然而「工資」同時也會涉及該名勞工的勞健保加保級距、加班費、特休等金額的結算,離職後也影響退休金、資遣費等條件,因此當公司為了節省成本,把工資以獎金的名目包裝,使得勞健保投保短少,雇主除可能面臨高額行政罰鍰外,嚴重的話,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罪等刑事責任,因此公司在薪資規劃上需要特別注意小心,避免因勞資糾紛而惹上官司。
二、什麼是工資?認定成工資會怎麼樣?
法院認為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且須藉由其是否具「勞務對價性」(給付與勞務有對價關係)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來觀察,並從雇主給付予勞工金錢的給付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依個案判斷,而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為準。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基本上符合「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就可能會被認為是「工資」,反之,與「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無關的,則為「恩惠性給付」等不是工資的項目。有鑑於很多公司並無區分太多的薪資明細、獎金和條件,而單一以一整筆金額作為薪資,未來如結算有短少,遭員工檢舉,則容易違反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裁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一旦被認定為「工資」,就會受到勞基法的嚴格保護,未來公司想要調整變動,基本上都會需要經過勞工事前同意;在勞健保級距、加班費、平均工資計算等項目也都會連帶納入成計算基礎,涉及範圍對公司影響非常大。
三、最低基本工資可以包含獎金嗎?
那公司想要節省成本的話,基本工資可以內含獎金嗎?譬如把全勤獎金作為最低工資的一部分,答案是不行的,基本工資(2024年為27,470元)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如果非合法可以扣除的項目例如勞健保勞工自付額、事假、病假等可不支薪或半薪之項目而造成員工實領低於最低基本工資,都可能違反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且《最低工資法》於今年度(2024)1月1日正式施行,違反的話可能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上限可以到一百五十萬元,不可不慎,公司設計上千萬不能為了節省成本而巧立名目去最低基本工資。

四、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
常見的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按主管機關函釋:「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參照),法院目前也普遍承認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故全勤獎金屬於工資這一點是目前常態見解,原則上發放時如員工不符合全勤條件可不予發放,但勞雇雙方須有事前書面約定,但應特別注意全勤獎金仍應併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計算,同時也須注意婚假、喪假、公假等,不可以作為扣全勤獎金的理由。
五、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分紅獎金是不是工資?
公司的獎金名目千變萬化,但最後不管是行政機關或法院,都不會拘泥於名目,最後都會實質用「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兩個要件去檢驗。所以究竟會不會被認定成「工資」或單純是「恩惠性給付」的獎金性質仍要看公司怎麼設計獎金,建議公司在發放薪資(尤其是獎金)時,除考量員工的表現外,可以同時參考其他與勞務對價無關的因素,像是公司盈虧狀況、部門表現、未來景氣預測等因素,在解釋上有較高的機會被認定成「恩惠性給付」。
好的「工資」和「獎金」制度,可以減少事後補救與冗長的爭訟成本,也避免勞資雙方產生不一致的期待。
「工資」和「獎金」的設計,涉及的面向極其廣泛細緻,包含法規面、公司治理以及是否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忱,同時也會連鎖影響到很多公司的制度或人力資源的規劃,以及有沒有遇到前述的相關爭議,因此需要審慎設計和規劃。
六、常見問題 FAQ
Q1: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
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因此全勤獎金原則上要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計算,且不得因婚假、喪假、公假而扣除,建議勞雇雙方就全勤條件事先簽署書面約定,以杜爭議。
Q2: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分紅獎金是不是工資?
答: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或分紅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關鍵不在名目,而在於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兩項特徵。若公司的發放條件是每年必然發放、與員工個人表現無關,則較易被認定為工資;反之,若主要取決於公司盈虧或景氣等與勞務無直接對價之因素,則較難被認定為工資,建議公司於制度設計時一併留存決策依據文件。
Q3:基本工資可以內含獎金嗎?
答:不行。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例假工作加給。任何獎金,包括全勤獎金,都不能內含於最低基本工資內。若員工實領低於最低工資,即屬違法,依《最低工資法》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最高加重至 150 萬元之罰鍰。
Q4: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後,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答:一旦獎金被認定為工資,計算加班費時即須將該獎金納入平均工資基數一併計算,這會連帶提升公司的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等支出成本,建議公司於設計獎金制度前,先行評估若被認定為工資將對整體人事成本產生的影響。
Q5:公司想要少發或不發獎金,是否一定要先取得員工同意?
答:若該獎金已被實質認定為工資,公司即無法單方面決定少發或不發,原則上須經勞工事前同意;即使員工已簽署同意書,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及相關強制規定。建議公司如欲調整薪酬結構,應提前與勞工協商並留存書面紀錄,以降低後續爭議風險。
Q6:公司應如何設計獎金制度,才能降低被認定為工資的風險?
答:建議掌握幾個重點:發放條件應與公司盈虧、部門績效、景氣狀況等與勞務無直接對價之因素連結;避免「每年必然、金額固定」的給付模式;以書面明確約定獎金性質與發放裁量權;並完整保留制度設計過程的決策文件,以利日後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說明獎金的「恩惠性給付」性質。
七、律生活法律事務所:勞資爭議解決的專業夥伴
工資與獎金的設計涉及法規、公司治理與人力資源規劃的多重面向。一個不當的薪酬設計,可能引發補繳罰款、員工訴訟、甚至刑事責任的連鎖後果。律生活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勞資實戰經驗,專長於協助企業規劃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處理勞資爭議、以及進行勞動契約審查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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