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和弦版權二番戰!汪東城〈終極一班〉恐成絕響?
作者:吳沛恆律師 PETERWU
💡 【律師重點摘要】
- 〈夠愛〉的作曲人是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認定,〈夠愛〉作曲人為陳德脩。2009 年《強辯之終極三國》專輯歌詞本標示「曲:脩」、「詞:謝和弦」,依著作權法「著作人推定」規定,謝和弦須舉證推翻而未能證明;其主張的貝斯、鼓、和聲等編曲貢獻,法院亦不認定構成共同作曲。
- 作詞人可以禁止別人演唱〈終極一班〉嗎? 原則上不能單獨禁止。三公(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由 Sub-Publisher(SP)華研音樂以團體會員名義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MÜST 管理,退出須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不續約、隔年 1 月 1 日才生效;生效前,利用人仍可向 MÜST 申請授權合法公開演唱。但節目拍攝等涉及影像同步重製(Synchronization)的利用,仍須取得 SP 授權。
- 音樂共同創作如何避免版權爭議? 建議在創作初期即簽署詞曲比例分配協議書,以書面約定作曲、作詞、編曲等參與者的創作身分、著作權比例、版稅分配,以及授權給哪一家 Original Publisher(OP)、SP 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
作詞人能不能禁止歌手演唱自己寫的歌?作曲與編曲的界線又在哪裡?本文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為核心,帶您釐清作曲人身分認定、創作人與版權公司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間的授權關係,以及作詞人單獨主張權利的限制。
一、謝和弦為什麼不是〈夠愛〉的作曲人?
〈夠愛〉究竟是誰寫的?這個問題表面上只是藝人之間的創作爭議,實際上卻觸及了音樂產業最核心的法律問題:一個人究竟做到什麼程度,才能被法律認定為作曲人或共同作曲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認定〈夠愛〉的作曲人是陳德脩,謝和弦則不是作曲人,也不是共同作曲人。法院的理由,可以濃縮成幾個層次:
1.陳德脩被「推定」是作曲人
2009 年《強辯之終極三國》專輯的歌詞本已經明確標示「曲:脩」、「詞:謝和弦」。依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1 項,在著作原件、重製物或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式表示某人為著作人,法律上即推定該人為著作人。因此法院認為,既然公開發行資料長期將陳德脩列為作曲人,若謝和弦主張自己才是真正作曲人,就必須提出足以推翻這項推定的證據。有句法諺叫做「舉證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證人及其他證據資料都無法證明謝和弦有實際參與作曲的情況下,最終才會有這樣的結論。
2.謝和弦不是「共同」作曲人
法院認為,歌曲的「作曲」在主旋律完成時即可成立。之後加入貝斯、鼓、和聲及其他樂器所形成的「編曲」,原則上是在既有創作上的錦上添花,不能參與作曲的版稅分配。
3.法院見解與實務常見做法的落差(扣哥看到下次找律師記得打給我~)

然而,法院在這邊的判斷,與現代音樂產業實務在「共同創作」時的詞曲比例分配存在一定的扞格。因為在現代流行音樂製作中,編曲人可能反而是開響第一槍的創作者,先建立完整伴奏、音色、節奏與記憶點,再由作詞、作曲人依照這個基礎完成旋律與歌詞。在這種「音軌與記憶點法」的創作模式下,即使參與者只是提出樂句修改、想法,或是任何有助於 demo 品質提升的貢獻(就算像是混音工程師完全沒有貢獻旋律譜寫),實務上也可能象徵性取得約 5% 左右的著作權比例,以共同分配詞曲版稅。也因此在「共同創作」的各個階段,大家通常會在開始喝酒前簽署一份比例分配的協議書,約定每位參與的創作人佔有多少比例、約定授權給誰管理。
▼ 作曲、編曲與其他創作貢獻比較表
| 創作角色 | 主要創作內容 | 〈夠愛〉判決見解 | 音樂產業實務 |
|---|---|---|---|
| 作曲 | 歌曲主旋律 | 主旋律完成時,作曲即可成立 | 依協議書約定比例分配詞曲版稅 |
| 編曲 | 貝斯、鼓、和聲、樂器配置、音色、節奏 | 原則上屬既有創作上的錦上添花,不能參與作曲版稅分配 | 編曲人可能是先建立伴奏與記憶點的創作起點,常透過協議取得比例 |
| 其他貢獻(如樂句修改、混音) | 提升 demo 品質的想法或技術貢獻 | 判決未特別論及 | 可能象徵性取得約 5% 左右的著作權比例 |
二、能不能禁止別人演唱〈終極一班〉?
很多人直覺會認為,作詞、作曲的人當然就是這首歌的主人,因此,當原作者不同意其他歌手演唱時,其他人就應該不能唱。但音樂產業的法律關係,遠比「誰寫的歌」複雜,〈終極一班〉所涉及的爭議,正好可以用來理解:創作人、版權公司以及專屬被授權人,其實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角色。

1.寫歌的人,不一定等於可以決定所有利用方式的人
音樂產業裡,詞曲作者往往會將歌曲的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交由版權公司管理。例如,詞曲作者可能與 Original Publisher(OP)簽約,再由 Sub-Publisher(SP)負責不同地區的版權管理;而歌曲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合稱三公)等權利,也可能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進行授權。因此,判斷一個歌手能不能演唱某首歌,如果詞曲著作財產權已經透過契約合法授權給其他權利管理者,而該授權又涵蓋公開演出等利用方式,那麼原作者即使是創作者,也不當然可以再以自己的名義隨意禁止第三人利用歌曲。
2.關鍵時間點
謝和弦所屬的 SP 是華研音樂,而華研又將三公以團體會員名義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MÜST 管理。根據 MÜST 的授權合約,若要退出管理,必須在每年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即 9 月 30 日前)提出不續約,才能將作品於隔年 1 月 1 日順利撤下。因此在程序完成並生效前,任何人只要透過向 MÜST 申請,依然可以合法公開演唱該曲。但如果涉及商業演出或節目拍攝並必須留底,因為該行為牽涉到影像同步重製(Synchronization),屬於 SP 的管理範疇,就可能會遭到華研拒絕授權而無法使用。
▼ 〈終極一班〉不同利用情境的授權窗口比較表
| 利用情境 | 涉及權利 | 本案權利管理者 | 作詞人能否單獨禁止 |
|---|---|---|---|
| 現場公開演唱 | 公開演出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MÜST | 退出 MÜST 管理生效前,原則上不能 |
| 廣播、電視、網路平台利用 |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MÜST | 須依授權契約及管理範圍判斷 |
| 商業演出錄影、節目拍攝留底 | 重製、影像同步重製(Synchronization) | SP 華研音樂 | 由 SP 決定是否授權,可能遭拒絕 |
⚠️ 重要提醒:退出集管不是立即生效
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須依授權契約約定的期限辦理,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提出不續約,作品才會在隔年 1 月 1 日撤下。無論您是詞曲創作人、版權公司或演出單位,建議先確認著作財產權歸屬、OP/SP 契約與集管授權範圍,並保存相關授權文件,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避免誤判而衍生侵權爭議。
三、作詞人不能單獨禁止整首歌的使用
一首歌雖然由作詞、作曲所共同組成,但作詞、作曲在法理上是兩個獨立的著作,所以一首歌其實是由兩個獨立音樂著作(到現在還有很多律師會誤認作詞是語文著作,請加油好ㄇ)所組成的「結合著作」。
雖然實務上版權公司多會將詞、曲綁在一起授權,但法理邏輯上兩者是可以分開授權的兩個財產權(有別於無法分離必須共同行使的「共同著作」)。故承前,縱使未來順利將作品撤下 MÜST 的曲庫,在僅持有該歌曲「作詞」部分的前提下,依然無法單憑一人之力,去禁止整首〈夠愛〉在替換作詞部分後的各種使用行為。
▼ 結合著作與共同著作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結合著作 | 共同著作 |
|---|---|---|
| 構成方式 | 數個獨立著作結合而成(如詞+曲)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各人創作部分無法分離 |
| 權利行使 | 可分別授權、分別行使 | 無法分離,原則上須共同行使 |
| 套用於〈夠愛〉 | 僅持有作詞部分,無法禁止整首歌在替換作詞後的使用 | 不適用 |
(圖:同為埔里人的本所社交恐怖份子許律師與扣哥,拍攝於《炎上》表演會場)
四、音樂共同創作如何避免版權爭議?3 個注意事項
〈夠愛〉判決凸顯,創作貢獻若沒有書面約定,事後往往只能回到公開發行資料上的署名與舉證責任來決定權利歸屬。本所建議音樂創作人、製作人與版權公司留意以下 3 點:
-
創作初期簽署詞曲比例分配協議書
以書面約定作曲、作詞、編曲及其他參與者的創作身分、著作權比例與版稅分配方式,避免事後才爭執誰是共同作曲人。
-
確認署名與發行資料的正確性
專輯歌詞本、數位發行平台等公開資料上的署名,可能成為法律上推定著作人的依據;發行前應核對詞、曲、編曲等創作人標示是否與協議一致。
-
約定授權管理對象與退出條件
明確約定歌曲交由哪一家 OP、SP 管理,三公是否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及終止或不續約的期限,日後才不會因授權鏈不明而無法主張或撤回權利。
五、常見問題 FAQ
Q1:為什麼謝和弦不是〈夠愛〉的作曲人?
A: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認定,〈夠愛〉的作曲人為陳德脩,謝和弦不是作曲人。2009 年《強辯之終極三國》專輯歌詞本已標示「曲:脩」、「詞:謝和弦」,法院依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1 項,推定陳德脩為作曲人。謝和弦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該推定的證據,因此法院不認定其為作曲人。
Q2:謝和弦是不是〈夠愛〉的共同作曲人?
A:不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認定,謝和弦沒有證明其對〈夠愛〉的主旋律創作具有實際參與,因此不成立共同作曲人的身分。法院並區分「作曲」與「編曲」,認為歌曲主旋律完成後所進行的編曲工作,原則上不等同於共同作曲。
Q3:著作權法第 13 條的「著作人推定」如何適用於〈夠愛〉?
A: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在著作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式表示某人為著作人,即推定該人為著作人。〈夠愛〉公開發行資料長期標示陳德脩為作曲人,因此法院以陳德脩具有作曲人身分作為法律上的推定,主張相反者須提出證據推翻該推定。
Q4:音樂作品中「作曲」和「編曲」在著作權上有什麼不同?
A:作曲主要涉及歌曲旋律等音樂創作內容;編曲則是在既有音樂素材上進行樂器配置、節奏、和聲、音色等創作安排。〈夠愛〉案件中,法院認為作曲在主旋律完成時即可成立,後續加入貝斯、鼓、和聲及其他樂器的編曲行為,原則上不能僅憑此主張為共同作曲人。
Q5:〈夠愛〉、〈終極一班〉的作詞人謝和弦,可以禁止其他歌手演唱嗎?
A:不能僅因為具有作詞人身分,就當然單獨禁止他人利用整首歌曲。詞與曲在法律上具有各自獨立的著作權,歌曲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也可能已透過授權契約交由版權公司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因此,是否能禁止他人演唱,必須進一步確認著作財產權歸屬及授權關係。
Q6:詞曲作者把歌曲交給版權公司管理後,還可以自己禁止別人唱嗎?
A:不一定。詞曲作者可能透過契約將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特定利用權利交由 Original Publisher(OP)、Sub-Publisher(SP)或其他權利管理者處理。如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已經合法授權管理,原作者是否仍有權單獨禁止第三人利用歌曲,就必須依授權契約及管理範圍判斷。
Q7:MÜST 管理的歌曲可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嗎?
A:可以依契約約定辦理,但必須注意退出或不續約的程序與期限。依本案所涉及的 MÜST 授權契約,如果要退出管理,須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也就是 9 月 30 日前提出不續約,作品才能依約於翌年 1 月 1 日撤下。因此,退出集管並不是提出申請後立即生效。
Q8:歌曲還在 MÜST 管理期間,可以合法演唱〈終極一班〉嗎?
A:如果公開演唱所涉及的權利仍在 MÜST 的授權管理範圍內,利用人可以依 MÜST 的授權制度取得公開演出等相關權利。因此,不能僅因詞曲作者個人表示反對,就直接認定所有公開演唱行為均屬侵權。
Q9:演唱〈終極一班〉和在電視節目中演唱,授權方式一樣嗎?
A:不一定。單純現場公開演唱可能主要涉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如果演唱內容被錄製、製成節目或影片並進一步利用,還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或與影像結合的同步利用。實際需要取得哪些授權,必須依使用方式及相關權利管理契約判斷。
Q10:什麼是音樂著作的「三公」?演唱涉及哪些權利?
A:音樂產業實務所稱「三公」,通常是指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歌曲如果透過現場演唱、廣播電台、電視或網路平台利用,就可能涉及不同的公開利用權利。相關權利可能由詞曲作者、版權公司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依契約分別管理。
Q11:謝和弦只擁有〈夠愛〉、〈終極一班〉的作詞權,可以禁止別人使用整首歌嗎?
A:原則上不能單憑作詞權禁止整首歌曲的所有利用。詞與曲在法律上屬於可以分別存在的著作權利益,作詞人主要對歌詞部分享有相應權利。即使作詞部分由謝和弦持有,也不代表其可以單獨控制歌曲的作曲部分。
Q12:〈夠愛〉、〈終極一班〉的歌詞和旋律在著作權法上是不是「共同著作」?
A:不是以「共同著作」的概念理解較為適當。詞與曲可以分別成為獨立的著作權標的,再結合成為一首歌曲。這與兩人共同完成、各部分無法分離利用的「共同著作」具有不同法律結構。因此,詞曲作者可以分別享有其創作部分的著作財產權。
Q13:〈夠愛〉判決對音樂產業的共同創作與版稅分配有什麼實務意義?
A:〈夠愛〉判決凸顯「作曲」、「共同作曲」與「編曲」之間的法律區別。音樂製作過程中,參與者可能透過 Demo、伴奏、旋律、和聲、節奏及編曲等方式共同完成歌曲,但實際權利歸屬仍應透過具體創作貢獻及契約加以確認。為避免日後發生作曲人、共同作曲人及版稅分配爭議,音樂製作實務上應在創作初期即以書面約定各參與者的創作身分、著作權比例及版稅分配方式。
六、律生活法律事務所:音樂著作權與娛樂產業的法律後盾
從作曲人身分認定、共同創作比例分配,到 OP、SP 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鏈,音樂版權爭議往往牽涉創作事實、契約與產業實務的交錯判斷。律生活法律事務所提供您全方位的專業法律諮詢、顧問服務。歡迎加入 律生活官方LINE @lawcolife 聯絡我們,來電(02-77097077)或來信(service@lawcolife.com)進一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