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下的違約責任:概述不可抗「疫」條款與情事「病」更

作者:許哲瑋 律師(律生活法律事務所所長)
文章出處:《 電電時代 》 第150期

自新冠肺炎在我國爆發後,除嚴重影響你我的生活外,也導致多數的商業活動停擺,且在疫情未明朗化前,已有部分的企業即將或開始面臨違約的風險。那我國法律對於這種特殊事件發生時,有甚麼樣的規定可以保障您的權益呢?請來認識不可抗「疫」條款與情事「病」更!

  • 不可抗力條款

案例: 在新冠肺炎爆發前夕,護理師A於民國108年底已先安排隔年228連假時的旅遊行程,因此向旅行社B購買國外旅遊團行程。但不幸的是,政府在A出國前夕發布限制第一線醫事人員出國的禁令,導致A的行程被迫取消。A轉而向旅行社B取消原本購買的國外旅遊團行程並請求退費,但雙方對於A是否違約而有爭執。

契約是現在社會的基石,小至日常生活消費、大致跨國公司併購,均由契約規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當契約一方不願依約履行契約義務時,便會產生違約,而有相應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然而有些異常事件的發生並非人類可以抗拒或避免的,例如天災(地震、颱風、土石流等)和人禍(罷工、戰爭、經濟蕭條等)。因此為平衡契約當事人間的風險,除法律明定的情形外,多數契約會另訂該等事件在「不可抗力條款」中,當作為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時的免責依據。但在協商契約的過程中,契約當事人是否能預測到未來所有的相關風險,建議應參照相關案件前例或諮詢專業人士,否則發生掛一漏萬的情形在所難免。

近期有許多關於新冠肺炎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討論,以我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例,儘管範本中有規範當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無法履行契約時,契約任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但對於何謂不可抗力事由則未進一步定義。所以當契約當事人未來對某項特定事件是否屬不可抗力事由時,極有可能導致糾紛。

回到本件案例,若A與旅行社間的契約未明定「疾病」作為不可抗力事由,或許可以參考我國先前SARS爆發時的履約糾紛前例,有判決曾指出因SARS爆發導致旅遊無法成行是屬於不可抗力事由,若因此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義務之當事人,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A的主張應較具有說服力。但需特別注意兩點,一為我國有法院判決間接肯認政府禁令得適用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但並未正面說明法令變遷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由,二為如果旅行地等並非疫區或A並非第一線醫事人員時,其主張可能就較不具正當性。

  • 情事變更原則

案例:在新冠肺炎爆發前,商人C跟房東D承租北市某商圈的小店鋪,約定每月租金保底30萬元。後因新冠肺炎爆發,在政府宣導防疫及避免人潮聚集的政策下,商圈人潮銳減,導致C的月營業額一落千丈。為度過難關,C勉為其難地向D請求免除或減少每月的租金,D卻一口否決。C該如何以法律保障自身權益呢?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契約當事人(1)在訂立契約,(2)發生訂約當時無法預料之驟變,(3)而假設要求契約當事人仍依照原約定內容履行義務顯失公平時。這個時候,契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契約的效果。

因此,除契約當事人間皆同意變更原契約內容外,相較於不可抗力事由多有約定在契約當中,因情事變更原則處理的是「無法預料之驟變」,本質上較難在契約上找到得以適用之條款,所以要回歸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並經法院審理後始得主張。

至於何謂「無法預料之驟變」,依照我國法院見解,應參酌各種客觀的情狀。曾有判決肯定疾病爆發後相關醫療用品之取得成本大增或取得困難,若要求契約一方履行原本約定之貨款或交期,看來顯失公平時,就可能構成情事變更,契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調整原契約內容。但應該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僅為契約當事人在疾病爆發後的倉促決定、因疾病爆發後商場房東招商不順等因素,法院認為該等因素是訂立契約當下得以預先評估的風險,所以不屬於情事變更。

回到本件案例,C因看好該商圈的發展而向D承租小店舖,但後因新冠肺炎爆發後,商圈人潮銳減而導致月營收下滑,似可向D請求減租,如協商不成,C可以依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減免租金,但C應該檢具相關文件,例如疾病爆發前後的月營收、來店人數、倒閉商家數等等,證明在新冠肺炎爆發後如要求其遵守原約定內容給付月租金會顯失公平。

另補充說明一點,當特殊情事發生時,政府機關時常會有紓困或補助方案,因此有法院判決指出,如契約一方符合補助資格並領有相關津貼時,因該津貼已減輕其給付義務,所以再請求法院依照情事變更原則減輕其負擔,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 結語

訂立契約已是現代人的日常,不論私人或商務、口頭或書面,都或多或少約定我們應作或不得作的義務,當然就會面臨有無法履行或違約的風險。那如何透過事前預防(契約明訂)或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本文建議在面臨高金額或高風險的商務決策前、履約期間長或任何首次決策前,在蒐集及閱讀相關資訊後,亦可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避免產生盲點而陷入違約的風險當中。

此外,除前述不可抗力條款及情事變更原則外,我國法律亦有就特定的情況明定「不可歸責」、「不可抗力」的處理方式,例如租賃物的部分滅失、租賃耕地附屬物的滅失、旅店場所主人保管責任等,當讀者遭遇有關糾紛時,亦可參考相關法條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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